考点概览: 根据大纲和司法考试命题技术要求,经过归纳、提炼,本节共有2个考点。对于有理解难度的、重要的考点详细阐述2个。
考点1 对共有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考点说明:《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理论精炼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
1、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即对于其份额,可随时请求分割出去,或转让(涉及优先购买权问题),或设定权利,或抛弃,或赠予等,无须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对整个共有物进行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处分,无约定则一般要得到占份额2/3共有人的同意,否则属于无权处分。
二、命题角度分析
「角度1」 按份共有中的优先购买权。
例1: 甲、乙各出资一半购买了一台运输车,后因各自对所得利润分配不满,甲就想将其对车一半的份额转让,作价11万,甲的朋友丙闻讯后愿意购买,乙得知后也愿意购买,但坚持支付10万元,遂起纠纷。问乙能否主张优先购买权?
答:不能。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本案中,乙的出价低于甲的作价,不是与丙在同等价格条件下竞争,不具有优先购买权。
例2:(02.卷三.单.3)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答:D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他人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房屋租赁人对租赁物也有优先购买权。具体到本案,乙、丙对甲的份额都有优先购买权,但乙享有的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丙享有的是基于债权而产生的,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乙享有的优先购买权要优于丙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角度3」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
例:(04.卷三.单.33)甲、乙、丙、丁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
A.无须经任何人同意
B.须经乙、丙、丁一致同意
C.须经乙、丙、丁中份额最大的一人同意
D.须经乙、丙、丁中的两人同意
答:A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此船,甲的抵押行为属于对共有物的处分,但甲的份额已超过2/3,所以无须经乙、丙、丁的同意。
三、考点穿联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主要区别
|
区别事项 |
按份共有 |
共同共有 |
|
所有权的范围 |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
|
共有财产的处分 |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
义务的负担 |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
|
共有财产的分割 |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
|
共有人之间及其与第三人间的关系 |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
考点2 对共有物的管理及相关费用负担
考点说明:《物权法》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一、理论精炼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财产,无约定则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对共有的财产做重大修缮的,则一般须得到占份额2/3共有人的同意。管理费的负担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按份额分担。
二、命题角度分析
「角度1」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
例:(03.卷三.单.1)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达2/3——编者注),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答:B 甲、乙、丙按份共有此房,甲乙均同意对此房进行铺地板,份额已达2/3,所以铺地板可以进行且及于整个房屋的地板。
「角度2」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债务的承担。
例:甲、乙二人各出资800元购买了一头牛,轮流使用。在甲使用期间,一天,此牛突然狂奔,撞伤一小孩,花去医药费若干,于是小孩的家长找到甲、乙要求赔偿,但甲、乙互相推卸。问甲、乙如何承担此债务?
A.甲、乙按出资比例对小孩负责赔偿
B.甲对对小孩负责赔偿
C.甲、乙对小孩负连带赔偿责任
D.甲或乙一方对小孩负责赔偿
答:C 因共有的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外部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甲、乙对小孩负连带赔偿责任,小孩的家长可以向甲或乙任何一方追偿。
[ 本帖最后由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于 2008-3-6 11:27 编辑 ]